兰亭雅苑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征集建议稿)
第一章 本小区基本资料
第一条 位置与总量及构成
(一)位置
座落位置: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16号。
物业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小区道路;南至:网板路;
西至:黑墨营路;北至:规划道路。
(二)总量
土地使用权面积:
总建筑面积:95515.08(M2),其中专有权面积87122.21(M2)。
(三)构成
业主总户数:840户,其中住宅818户;经营用房_22_户。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两用 。
第二条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1、局部共有之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有门厅、共有通道、共有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地下室、 、 等。
2、局部共有之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共有部位给水管道、共有部位排水管、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有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单元门及门禁设施、 等。
3、局部共有之三:与住宅相对分离的商铺街区范围业主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4、局部共有之四:______________(街区组团相对分离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5、全体共有范围: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包括绿地、景观小品、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信报箱、文体设施、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有天线、共有线路、照明设施、共有部位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门岗道闸、周界报警监控等安防系统、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车库共有部分、 、 、 等。
本小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成明细、建筑物共有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如前述合同与在政府部门备案的规划、竣工、销售(含预售)文件不符,以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者为准。
第二章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对兰亭雅苑小区内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共同管理的组织形式,约定设置为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设立业主小组,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简称为“代表大会制”)。
(二)由全体业主参与提议、表决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简称为“全体表决制”)
(三)其他共同管理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以上方式的具体内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 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所约定的共同决定,是指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组织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做出的决定。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以下各不同授权及保留范围:
业主局部共有(局部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全体业主共有,必须通过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
“代表大会制”下,授权代表大会决定和实施的事项;
授权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执行实施的事项。
第六条 业主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共同管理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质询监督权;
按每户专有部分占全部专有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共有收益的分配权;
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和人数比例的表决权。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及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设立的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遵守相关事项的决定。代表大会、业委会等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在决定内容公示后一年期间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章 业主在使用物业和维修施工中的行为约定
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专有部分,应遵守《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附件1)。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专有部分时,应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管处(本规约第十三条综合物业服务方设立的物管处)。业主转让房产的,应同时与物管处结清所有费用;出租的,约定由承租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___(12或15m2)(如果办理门禁卡,每户最多发卡张数为该户面积除以12或15);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新入住用户,其共有份额,自产权登记生效之日起受本管理规约所约定各项内容约束。
第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应遵守《共有部分使用约定》(附件1)。小区室外场地、绿地、道路、停车位、屋面、架空层等属于共有范围使用出现争议的,由当事人提出议题,按议事规则经相应范围 (全体业主\或代表大会)表决双过半生效实施。
第十条 维修养护施工作业中的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一) 专有部分维修养护或者因共有部分维修的需要,业主和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管理规约的要求,向业委会和物管处提出书面申请,业委会和物管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业主和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二) 业主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共有部位、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 发生危及共有部位、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或其他业主专有部位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管处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
(四) 物管处对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或者赔偿;对异产毗连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时,各相邻业主应予以配合,维修过程中对毗连的业主造成装修等部分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毗连业主不得阻挠维修,否则,阻挠维修养护者,承担不能维修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五) 屋面渗漏等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未能及时维修养护,造成业主专有部位损失的,由共有范围的业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与水、电、气等市政公用供应有关的责任
(一)业主专用部位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 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有的,由共有范围的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属于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的,由专业单位承担。
(三) 业委会应当就共有部位的水、电、气、通讯等,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四章 小区的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本小区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指:通过合同约定受聘为本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和使用运行操作管理的事项,包括保洁绿化维修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三条 本小区采用选聘专项服务机构与多项综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职业经理(简称综合物业)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本方式应先划分局部业主共有和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同范围,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及分别对应的服务与付费关系(按幢或单元或楼层等局部业主共有范围的维保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为该范围业主小组;全体业主共有范围的保洁绿化维修和秩序维护等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为业主大会)。再确定如下三类合同关系:
1、按幢或单元或楼层共有范围“团购分摊”:由相同情况单元的业主小组公开“团购”维保服务签合同(包括电梯维保年检、单元门禁卡和对讲机等安防系统维保等),业委会和综合物业为维保合同的签署与实施,提供见证协助协调或代收代付代管账目等服务(业主小组签合同前,应先完成双过半协议:同意合同要点、业主分摊比例、欠费违约金等。单元内业主共用的动力照明及门禁对讲等弱点的用电,分户计量,由单元内业主分摊)。
2、全小区共有范围专项外包:小区周界报警摄像监控等安防系统维保、绿化养护等专项外包,参照议事规则与选聘物业企业相同的方式,由代表大会选择确定外包合同。综合物业作为丙方,为该专项外包合同的签署与实施,提供见证协助协调或代收代付代管账目等服务;全小区共用水、电消耗等属于全体业主直接向水电供应部门的购买,也属于此类关系。年度共有部分的水(立方数)、电(度数)如果比前两年平均消耗降低,节约的部分,可根据综合物业的节能降耗贡献,从共有收益中给予最高不超过节约部分50%的奖励。
3、全小区共有范围综合服务:综合物业作为乙方,提供 = 1 \* GB3 ①上述第1、2项见证协助协调或代收代付代管账目等服务(承担按业主约定比例分摊的方式,计算并公示分摊费用,代为归集缴费等义务); = 2 \* GB3 ②除上述第2项以外的全小区共有范围保洁绿化维修和秩序维护项目。业委会事先详细测算相关的岗位配置、工料消耗,拟出合同要点及合同初稿,按议事规则确定综合服务合同并选聘乙方。
因通货膨胀、最低工资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变化,可在合同中设置条款,届时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 本规约第十三条所列的三类合同,业委会应事先对服务内容的标准、是否达标的检验方式和违约金条款提出明确规定,以便签约后业主和业委会实施监督。
三类合同关系可以采用分别对外委托乙方,也可以合并为一份综合物业合同委托给统一的乙方。采用分别还是统一的委托方式,由代表大会依议事规则确定。
综合物业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五条 业委会备案后,应对本规约第十三条所列第2、3类合同,经测算提出建议方案(拟聘综合物业的合同要点-合同初稿;拟专项外包的合同基础文本),按议事规则规定程序确定应聘方。表决通过后,业委会与之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提供给每户业主。
为了合理测算相关的岗位配置和工料消耗,业委会应首先与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公司商谈新的物业服务事宜。商谈期限为合同到期前___(三)个月。
商谈期间,业委会应请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提交本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维保台账、过去___(两)年的设施设备运行与养护成本明细和人员岗位配备明细, 以及保洁绿化和秩序维护项目的运行资料。
分项服务内容的标准、是否达标的检验方式等,可参考前期物业合同,但业主按三类合同支付的总费用,不宜超过前期物业缴费水平。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与综合物业所签合同,应包含如下内容:
业主逾期未付或拒付三类合同约定应付费用的,由综合物业在一周内联系业主了解原因,依合同及业主共同决定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达标检验方式和违约金条款,进行整改或协调,并向未缴费业主解释,10日内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通知发出7日后仍未付费的,第二次书面催交;同时,按照相应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业委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全体业主。评估办法由业委会经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制定并实施。在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业委会也可以启动临时评估,评估结果应告知全体业主并作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依据;
1. 一年中不同业主对单项服务投诉次数累计达到50次;
2. 半数以上业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时;
3. 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成员认为需要时。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业委会监督综合物业或专项外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加以整改;如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内整改无效,业委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扣减质量保证金,并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同时,应将该过程通报全体业主。
服务满意度达到90%,业委会可报请代表大会,用共有收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物业服务运行费用分摊、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共有收益的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运行费用支付、归集约定:
(一) 按代表大会表决的委托管理合同或自行管理方式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分摊的物业服务和各项共用消耗的费用。
(二) 三类费用(对应本规约第十三条)支付:
1、按幢或单元共有范围约定的分项外包(如电梯维保年检、单元门及门禁监控维保、用电消耗),首先以该范围的共有收益(如电梯广告费)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比例分摊,综合物业按期代收代交 (单元电梯维保年检费用和用电消耗分摊,综合物业应在本单元公示直至下一期分摊数据更新) 。
2、全小区的分项外包与共用水电,按各户业主专有面积占全小区专有总面积比例分摊,由综合物业代收代交 (应付合同总金额,各户分摊应收、实收台账复印件,综合物业应每半年在小区公示一次) 。
3、全小区的综合物业支付,根据代表大会表决为以下三个来源: = 1 \* GB3 ①(每月费用由代表大会表决的合同规定的)小区内车库车位等管理费; = 2 \* GB3 ②全小区业主共有收益(如业主共有停车位收入、室外广告位收入、共有房屋租赁收入等),按代表大会的决定向综合物业支付, = 3 \* GB3 ③仍不足的部分,由各户业主专有面积占全小区专有总面积比例分摊。
出现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或本不符合管理规约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该户按面积分摊的付费标准应按本小区住宅分摊标准的___(5)倍计算;且电梯能耗分摊应为正常分摊的 (5)倍。
(三) 全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的筹集:
1、本小区部分业主使用全体业主的车位等共有部位,使用者向全体业主付费(扣掉付给综合物业的管理费,即上述3 = 1 \* GB3 ①性质的费用);
2、其他使用全体业主场地、房屋和广告位等共有部位的收益,收益标准必须通过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委托综合物业代为收费。
(四)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五) 业主应缴未缴,经两次书面通知催缴,逾期的违约滞纳金比例按滞纳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滞纳收入归业主共有。逾期达到三个月的,业委会必须委托律师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由委托管理方提起诉讼,主张应缴未缴款、违约金、诉讼费和代理费用。
(六) 空置不住的专有部分,物业服务费按正常的70%缴纳,空置的标准为该户计量期水消耗少于1度,且电消耗小于2度,以该户业主向综合物业提供凭证为准。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按照共有共用范围双2/3以上决定使用方案经费及分摊,按本地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业委会征询综合物业或专项维保服务方的专业建议后,向代表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方案,按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办理。
3.业委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6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标准的30%时,由业委会按一次性交存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6.当需要维修或美化改善的项目,不满足本市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开支条件时,由共有部位或设施设备共有范围的业主自己决定筹集资金的方式和分摊出资比例。违背约定者,违约责任按本规约第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第二十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本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委会根据综合物业提交的方案拟定草案,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公告全体业主后,从全体业主共有收益中提取或由综合物业专项归集(按户分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权约定
(一)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由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按议事规则约定的程序办理;
(二) 可利用业主小组共有部分经营的,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比例由该组业主共同决定。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生与业主权利相关的纠纷时,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先行请求业委会进行调解。业委会在收到调解的请求后,可以征求纠纷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其他业主的意见或建议,提出调解方案。如果调解方案未被接受,业委会在说明诉讼、仲裁等其他权利主张方式后,可以建议纠纷各方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附件1、2等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代表大会、业委会、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并分别针对:
(一) 违反本规约占用或改变共用部位逾期拒不改正恢复原状排除侵害的,由受聘管理方依受聘合同恢复原状排除侵害,并代表全体业主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提起诉讼承担费用;
(二) 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逾期未支付相应损失赔偿费用的,由受聘管理方依受聘合同代表全体业主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提起诉讼;
(三) 业主或使用人不按指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物管处有权按本物业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损坏责任,由违规停放人承担。
(四) 空调外机等安装造成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者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五)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未按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小组等共有范围依法有效决议)支付应分摊费用的,受聘的管理方按本规约第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六)对专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不善造成共有或他人专有安全及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七)未能按本规约的相关规定随意改造装修房屋用于群组、违反饲养动物规定的,有__(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支付给全体业主的违约金,按违约拒不改正的时限计算3倍的物业费。
(八)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小区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代表大会或业委会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紧急预案的启动,应获得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
(一)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服务;
(二)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代表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委会提出选聘临时物业服务机构的应急方案,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物业临时管理服务方案,组织聘用临时物业服务机构。
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物业服务费用不能高于原物业服务相关内容的费用,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结束前三个月内应依照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专项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未能及时选聘出应急物业服务机构, 业委会应及时(2日内)告知全体业主,并报告街道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经全体业主面积和人数双过半表决通过后生效。须修订的部分,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报本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本小区业主各执1份,业委会保存3份,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附件1、 《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维修养护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承担。专有部分出现故障,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以向物管处(即本规约第十三条界定的综合物业)报修,报修业主或使用人如同意物管处公开的维修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报价,由报修人支付费用。
(三) 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规定:
1. 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本规约简称物管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管处备案。
2.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3. 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应严格遵守本小区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8时)。晚间17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5. 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者物管处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保证安装牢固,掉落伤及人身财物负责相关赔偿。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声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6. 不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等。封闭阳台等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一切安置挂放,应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如允许安装的,应按业主大会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并保障牢固安全)。
7.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形成业主大会关于“位置统一、不超出专有部分,符合相关规范,不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建筑物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决议。安装时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附件2、《共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禁止行为
1.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损坏者承担修复或更新的一切费用。
3. 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上下水、电、气、通讯、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共有设备设施。
4. 在共有部位、场所晾晒衣物。
5. 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 高空抛洒或洒漏物品。
7. 在共有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招牌、招贴或涂画销售广告,须经约定程序办理手续;物管处执行程序协调同意悬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小区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利益。
8. 本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 在小区内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业主在公示公告栏部位张贴有关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文档,应使用中性语言陈述事实、提出建议并签署实名,避免情绪化词语。有侮辱性不实事实中伤其他业主的,物管处应及时留取证据,并予以清除。
(二) 业主和使用人在小区内不得饲养动物。对本市允许饲养的宠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1. 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物管处备案。
2. 不得在上午7时至8时、下午18时至19时携带宠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晚间21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3. 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不得携宠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4. 不得利用共有部位喂养安放。
5. 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6. 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10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宠物物清离本小区。
(三) 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遵守以下约定:
1. 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管处联系。
2. 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出入注意告示栏等处的安全提示。
3. 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参加社区组织的相关安全演练等活动。
4. 遵守各项消防规定;损害消防设施设备者,赔偿修复费用。
5. 不在本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
(四) 业主和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在小区内,遵守以下约定:
1. 车辆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2. 依业主共同决定的标准分摊服务费用和道路设施等维修费用。
3. 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 爱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车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
6. 不得在本小区内试车、练车。
7. 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管处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8. 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不得转租。
(五) 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2. 禁止超载,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者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 儿童乘坐电梯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4. 切忌将液体状物品滴落在轿厢内,不慎发生滴漏者,自己将污渍清干净,以免损坏腐蚀设备。
5. 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扔杂物、涂抹乱画。
6. 乘梯时,身体不倚靠轿厢门。
7. 发现电梯故障时,及时告知物管处。
8. 按楼道单元或使用楼层范围分摊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南京市栖霞区兰亭雅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签发:
2016年 9月 9 日